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
序言
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章
附件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
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
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
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
含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
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
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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