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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

序言
附件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
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
解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
解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
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
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
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
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
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
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
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
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
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
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
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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