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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

序言 第 一
附件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
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0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8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80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
     委員的代表               4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
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
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
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
候選人。每名委員祇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
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
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
生。

  七、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
法的決定》產生。
  第二屆立法會由27人組成﹐其中﹕
   直接選舉的議員              10人
   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
   委任的議員                 7人
  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29人組成﹐其中﹕
   直接選舉的議員              12人
   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
   委任的議員                 7人

  二、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
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三、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
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
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
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
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
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9年
12月20日起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仔島和路環
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根據
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
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
內地委員和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澳門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
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
表性﹐成員包括澳門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澳門地區全
國政協委員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澳門行政、立
法、諮詢機構任職並有實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有
代表性的人士。
  推選委員會由200人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            6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5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40人

  四、推選委員會在當地通過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
﹐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
行政長官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負責籌組。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人組成﹐其中直
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行政長官委任
議員7人。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
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
員會決定補充。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二零零一年十
月十五日。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依
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負責籌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
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
  一、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時﹐
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
會。

附: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一、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委員會。

  二、隸屬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
作委員會。

  三、任務﹕就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
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
究﹐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四、組成﹕成員十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
命內地和澳門人士各五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
年。澳門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
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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